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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嘉兴市委、市政府有关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嘉兴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研究拟订全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市、乡镇两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委各部门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乡镇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及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乡镇机关人员编制总额;审核乡镇、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审核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市级党政群机关科(股)级职务职数的核定。
(六)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审批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协同市级有关部门推进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的定员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并协调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年报统计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八)指导并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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